侦探不畏难-千回百转查诈骗

发布时间: 2008-1-29 16:30:42, 点击: 652

    环猎调查网讯:2004年11月13日台湾东庆行老板林泰有先生来到我调查公司,委托调查诈骗其货款的深圳罗芬贸易公司。林先生诉求的情况是这样的:

    深圳罗芬公司原本在深圳宝安北路艺展中心。2003年12月15日,台湾东庆行老板林泰有先生一行来深圳市艺展中心考察,在二楼C档口挂名为深圳罗芬贸易公司柯经理接待了林老板,就开始和台湾东庆行商洽“三角元智力拼图”的进货销售业务,由深圳罗芬贸易公司向东庆行进“三角元”塑制成品。双方洽商购货方付款方式为即期L/C,发货方寄1/3正本B/L以便提货销售,深圳罗芬贸易公司一再声称严格按国际商界现行流行做法,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有利。经过几个月考虑和双方长时间商洽交往,台湾东庆行林老板就答应了深圳罗芬贸易公司进货的要约。在深圳罗芬贸易公司签定保函保证后,双方于2003年7月19日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在深圳罗芬公司方刚刚寄出B/L,台湾东庆行就通过银行以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项下付款,第一次合作很顺利。深圳罗芬公司紧逼台湾东庆行签定第二次合同,2004年8月18日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41,500,深圳罗芬公司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到货的事实,台湾东庆行方答应了要求,即以L/C支付方式付款。款汇出后,就及时将寄来正本B/L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
   
    十几天后,台湾东庆行方询问对方是否已经发出货时,对方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过去了台湾东庆行方发现货仍未到又追问对方是否已发货时,对方答曰:因货源紧张,过几天就发货。实际此时对方已凭将货款提走。三十几天后待台湾东庆行方再询问对方发货时,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我们台湾东庆行白白损失30多万人民币。随后台湾东庆行派人来深圳艺展中心查找,罗芬公司人去楼空,传真、E-MAIL不通,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

    我们调查公司接受了林先生委托的事项,认真分析了查找罗芬公司的线索,召开案件评估会。因此案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我调查公司请东庆行老板林先生速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我们一定做好查找深圳罗芬贸易公司及其诈骗证据的搜集工作。11月19日林先生派人来告诉我公司说,公安局已经立案,但经初查深圳罗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局没有登记注册,在深圳市也没有留下任何踪影,只有等待发现犯罪嫌疑人,就可捉拿归案。我们听到这一信息很高兴,就告诉东庆行林先生,有警方出场,这案子做得更安全,你的货款一定会追回。

    其实,我们调查公司一接受东庆行老板林先生的委托,我们就开始埋设了调查眼线,在深圳市艺展中心、笋岗仓库、蛇口码头、中国银行深圳进出口公司支行经理部进行了秘密调查,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定位了所谓深圳罗芬贸易公司业务员的行踪。

    我公司调查员在深圳市蛇口码头获取了一张2003年7月23日发出的塑料制品报关单,通过这张报关单,找到了深圳市横岗镇一家塑料玩具制品加工厂,发现这家工厂生产“三角元”智力玩具制品。我们调查员以洽谈生意业务员的身份到了该厂,受到经营厂长颜幸热情接待。在与颜厂长交谈过程中,了解到2003年7月下旬有两位北方人拿来深圳市罗芳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提走了2万余元“三角元”成品。第二天我厂出纳员进账,才发现是张假支票。赶到深圳市罗芳村去查,并无此两人。我们调查组员向颜厂长详细问了这两位北方人的象貌、体态等特征,事后复制出照片。我们调查员又到深圳市艺展中心二楼周围档口,调查知情人员,请求辨认照片人员。调查获知原来深圳罗芬贸易公司是由名叫柯胜、柯篮兄弟俩组成。在深圳艺展中心二楼转租一个档口只三个月就走了。我们调查员又通过银行转账单凭证,找到了这兄弟俩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银行取款的线索。调查员赶到龙岗区经过了解,兄弟俩是开着藏蓝色别克轿车到中国银行龙岗支行来提款的。调查员又在龙岗镇经过周密的查找,发现一辆藏蓝色的别克轿车,车牌号粤B-5G066,停在龙岗镇桥背村。调查发现这兄弟俩租住在桥背村的农民房里,因在外边诈骗了很多货款,暂且在这里租住栖身。我们调查员一边守候,一边立即向公司主管报告,我们调查公司当即通知台湾东庆行在深圳的代办,将这一重大情况报告给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市公安局龙岗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派出警力,将两名诈骗嫌疑人抓获归案。林老板也赶来深圳,在公安局作了指认,确定了柯胜、柯篮就是所谓深圳罗芬贸易公司的诈骗犯。

法律顾问评点:

    1、供货商安排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要进行严格审核,反复验证,不可掉以轻心。L/C项下付款条件下,对证中含有软条款的,寄1/3正本B/L、提供繁琐的检验报告、限制议付等等,要事先落实是否能做到否则决不接受。对其他条款也要认真审核,要认真检查审核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给商业骗子以任何可乘之机。

    2、经商贸易每一宗生意都必须一丝不苟,防患未然。一般诈骗案例是第一单客户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先给你点甜头,引诱你上钓,等你掉以轻心,以后的单就开始诈骗。这是一切骗子所惯用的欺诈手段。必须加强对合同和信用证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出口的扩大,决不能放松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3、企业在经营贸易中发现被骗,应及时报案,寻求救济。目前,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为弥补公力不足,可以委托民间调查来查找诈骗公司飘忽的行踪、隐匿的证据,以及诈骗来的财物,更加有力的协同公安机关辑拿诈骗嫌疑人,更可靠地追回被诈骗的财物,避免和减少损失。

    4、我国刑法一直把诈骗犯罪作为重点来打击,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专门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列第五节对“金融诈骗罪”课以严刑重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