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排斥非法 约定高于法定
深圳环猎调查网:杨梅与赵建于1998年2月结婚,赵建是深圳龙岗区布吉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经常在外做工程,杨梅没在外工作,专门料理家事。结婚不到半年,赵建将工程抵债收回的布吉水径的一幢小洋楼交给杨梅,赵建充满爱意地向杨梅表示:此小洋楼归你所有,小洋楼出租的收入由你支配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杨梅很高兴,按此意思拿笔拟下书面约定,赵建当即签了字,杨梅也署了名。
时光一晃到了2004年,杨梅日渐感觉到赵建失去以往对自己的那种激情,平时很少回家了,电话也少了,快过春节了杨梅主动提前联系,赵建却在电话说没有时间回来,她本能地意识到赵建可能有外遇。杨梅打听到赵建的工地,工地人说赵老板早就回家了。他回哪个“家”,工地人都说不知道。杨梅觉得这样公开找赵建回的那个“家”,是徒劳无益的。她来到了环猎公司,寻求帮助。
环猎调查网接受了杨梅女士的委托,开始秘密调查赵建回那个“家”的真相。可是调查员在工地守候几天不见赵建的人影,赵建的车也没得踪影。时至除夕,杨梅也不断给赵建打手机,开始得到的是不耐烦、训斥的声音,后来干脆关机。我们调查组通过对赵建的手机定位,知道他在深圳市南澳镇滨海花园一带。为了不打草惊蛇,我们建议杨梅女士在春节期间,不要再与赵建联系,使赵建沉静在那个“家”里,不会引起有人对他调查的警惕。
春节后,调查组开始工作,通过赵建的手机通话记录的联络调查和通话信息综合,获知在南澳滨海花园赵建有抵债收回的一幢小洋楼,调查员根据建筑方的图纸找到了这幢小洋楼。赵建很有可能在这里养了一个“蜜蜜”,建有一个“家”。杨梅再也忍不住地打电话给赵建,每次电话都是一阵呵斥和吵闹声。几次到工作的地方找赵建理论,得到的却是赵建的一纸离婚起诉书。杨梅想事情闹到了这份上,也就没有一点感情价值了,关键是如何分配夫妻期间的财产,这涉及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离婚起诉书对布吉水径小洋楼及出租收入余额12万元也列入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实行平均分配,而对南澳滨海小洋楼只字不提。杨梅与赵建理论,我们不是有约定布吉那小洋楼归我所有吗?怎么又纳入共同财产分配呢?赵建说,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个人说了算。杨梅觉得不公平,已经归我的财产要拿出来分配,而南澳滨海的小洋楼,为什么不拿出来分配呢?按赵建的说法是女朋友帮忙收回的债权,我送给女朋友了。杨梅觉得很蹊跷,在法律上又很惑。
杨梅再次到环猎公司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告诉她,只要公民对财产处理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就予以认可并保护。你们夫妻对布吉小洋楼归属所作的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一般性的“法定”效力。至于南澳的小洋楼,如果确实是赵建的债权,也就确实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即使女朋友帮忙收回,也不能由赵建单方面送给女朋友,这样损害了夫妻的共同利益。问题是要找到南澳小洋楼真实归属的证据,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打赢这场官司。杨梅再次委托环猎调查网南澳小洋楼的归属的证据。
这里的证据比较复杂,南澳小洋楼还没在国土局登记,必须要找出债务人抵债还房的资料和账务。这样的难度比较大。因为房屋正在办理手续中,资料掌握在赵建手中。不过, 喇叭不响调头吹。只要找出赵建和其女朋友在南澳小洋楼同居,非法占有房屋的事实,可申请法院责令赵建提供抵债还房的资料。调查员经过几天的秘密调查,拍摄了南澳滨海小洋楼的照片,摄取了赵建和女朋友非法居住、出入此楼的录像,以及复制了建设方以小洋楼抵工程款的账务支出等证据资料交给了杨梅。杨梅同时委托环猎公司法律顾问做她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写好应诉答辩状,将赵建与杨梅“约定”的真实意思的事实,将赵建与女朋友非法同居、单方面将房屋非法转移的事实写进答辩状,要求法院认可“约定”的事实,解除非法同居占有合法夫妻财产的事实,将南澳滨海小洋楼列入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赵建要求平均分配布吉水径小洋楼的诉讼请求;租房收入余额12万元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判决认定赵建单方面将南澳滨海小洋楼送给女朋友的行为无效,将此楼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杨梅总算是赢得了这场离婚财产分割官司,为以后生活着落而高悬的心终于放下来了。真是约定高于法定,合法排斥了非法。她十分感谢环猎调查网给她提供的帮助。
法律顾问评点:
1、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处理,充分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十分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公民处分私有财产,是其个人的私事,“法律之手”不宜作过多的干预;只要公民对财产的处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就予以认可并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单方面处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还对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作了例举式规定,如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便是关于夫妻财产的一般性立法规定,即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定”制度。但是,在夫妻对财产存在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法定”对抗“约定”,或者说,夫妻对财产之归属所作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一般性的“法定”效力。
3、所谓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的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赵建与杨梅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采取的是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具体;从实质要件上看,双方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约定的,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之情形,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而是合法有效的。而赵建与女朋友串通赠予房屋,损害了合法夫妻的利益,因此是非法无效的。(环猎风险咨询网)

